4月19日晚间,上市公司中科曙光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李国杰于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国杰涉嫌短线交易中科曙光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本次事项系对李国杰个人的调查,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李国杰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几天前,中科曙光曾披露过上述短线交易的相关事项。
4月12日,中科曙光公告称,在近日收到李国杰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李国杰的配偶张蒂华于年3月3日至年3月1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公告称,经中科曙光核查,张蒂华自年3月3日起持有公司股票,并于年3月3日至年3月14日期间累计买入中科曙光.33万股(笔),累计成交金额合计1.54亿元;累计卖出中科曙光.26万股(91笔),累计成交金额合计1.54亿元;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累计收益58.98万元。截至4月12日,张蒂华尚持有公司股票股。
中科曙光称,在获悉该事项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国杰及其配偶张蒂华均对上述违规行为深表歉意并积极配合核查。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中科曙光称,“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张蒂华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及后续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蒂华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58.98万元全额上交至公司。
对于张蒂华进行短线交易的动机,中科曙光称,张蒂华未能正确理解短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其交易期间未征询李国杰意见,亦未告知上述交易行为,系个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李国杰不知悉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