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梗阻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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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25 22:12:00
北京中科白瘕风刘云涛 http://m.39.net/news/a_6169067.html

一、患方陈述

年2月19日,原告因腹痛、腹胀伴肛门停止排气、排便4天至被告处就诊,经诊断为肠梗阻安排住院治疗。治疗数天后,原告症状未予缓解,主治医生要求进行腹腔镜下探查术,并告知原告及近亲属该手术系浅层组织手术,目的探查病因,原告及近亲属遂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原告于年2月23日进行第一次手术,手术中,被告主治医生在未告知原告近亲属并取得原告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左肾及脾切除。

切除后才通知原告近亲属,3月6日,原告经CT检查,左肾、脾术后缺如。手术后,原告在被告处住院,伤口一直愈合欠佳致腹壁术口下段裂开,见回肠外露,于3月14日再行腹壁切口裂开缝合术。现已治疗终结,原告已于3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侧肾脓肿;2、左侧肾周脓肿;3、降结肠梗阻;4、感染性休克;5、术后腹部切口裂开;6、慢性肾盂肾炎;7、左肾囊肿。

二、医方观点

原告在诊疗过程中其自身身体有其他情况,院方愿按50%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赔偿清单部分赔偿标准过高,部分没有依据。关于残疾赔偿金,其赔偿系数应为44%,年限为11.5年,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所以应按农村标准。关于误工费,原告应提供工作收入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则不可计算误工费。

关于护理费,应按80元/人/天的标准,按住院期间40天计算。关于伙食费,应按30元/天的标准,按住院期间40天计算。关于医疗费,应剔除以案外人原告之子的名义开出的费用,经过医保报偿后支付的金额为.14元。关于交通费,由法院酌定,但到x鉴定的交通费不能纳入。关于鉴定费,予以认可。关于精神损失费,应减为元。

三、鉴定意见

x医院在为患者唐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50%-60%。被鉴定人唐某某左肾缺如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脾缺如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回肠修补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四、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未完善尿常规检查,术前准备欠充分,亦未积极分析肠梗阻病因,系机械性还是动力性梗阻,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且患者并无肉眼血尿、腰痛及腹部肿块等症状,其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均未提示肾肿瘤可能,医方术中考虑腹膜后巨大肿瘤来源于左肾依据不足,切除肾脏指征把握不严谨,术后病理诊断结果亦证实。

医方在未明确肿块性质情况下行脾脏切除,对脾切除适应症把握不严谨,术中切除左肾、脾指征把握不严,属过度医疗的医疗过错。此外,医方未告知家属术中所见及具体手术治疗方案,更何况需切除脾、肾重要脏器,应由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手术操作,医方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五、庭审意见

关于被告的医疗过错问题,鉴定意见对诊疗过程、医方诊疗行为、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及权威性,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被告的医疗过错情形等,酌情确定被告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告提出的承担50%的责任以及原告提出的承担70%的责任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9元,被告应承担总额的60%即元(.9元×60%)。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计人民币元给原告唐某某。

#新华社批过度医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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