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11月9日发布异动公告,公司股票于年11月7日、11月8日和11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属于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ST曙光今日涨4.95%,报6.15元/股。公告称,针对股票交易市场对公司的相关传言,公司特别澄清:华为公司、小米公司从未与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与公司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也没有与公司沟通任何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赣锋锂业公司与公司仅有业务的合作。相关市场传闻完全为不实信息。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86亿元。依据公司10月份业绩快报,截止10月末整车累计销售量同比减少49.07%,车桥累计销量同比减少8.39%。公司新能源乘用车产品能否实现量产、量产的时间、市场前景以及产品竞争力存在不确定性。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生效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以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被告,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贾木云、深圳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实施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依据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本案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时止。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决议是否生效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