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患者因为发现腹部包块40余天,住院治疗,行“腹膜后病损切除术”,术后转入外科监护病房,一天后转入普通病房观察治疗,后患者呕吐胃液量较多,腹胀。呕吐三次为墨绿色的胆汁样液体,腹部平片提示腹部多发气液平,肠梗阻可能。
急诊在全麻下行开腹探查手术,回肠-横结肠吻合术,腹部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术后转ICU治疗后死亡。
死亡诊断是腹膜后肿物(右侧交界性粘液性囊腺瘤恶变);粘连性肠梗阻;感染中毒性休克(脓毒症);多器官功能衰竭;肝囊肿;剖宫产史;输卵管切除术后。
过错认定
医院的过错,腹膜后恶性肿瘤手术切除后,并发粘连性肠梗阻致感染中毒性休克、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术后去除胃管负压吸引,出现呕吐腹胀等症状,查立位复平片可见腹部多发气液,已充分提示存在肠梗阻,经过两天的保守治疗后,患者症状未见明显缓解,在选择肠梗阻手术治疗的时机上有一定延误,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这是过错,在法律后果中院方的治疗行为承担轻微到次要之间的责任,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关于并发症的问题,临床医学中并发症指患者的原发疾病发生发展转归过程中引发的另外的一种或几种相关的疾病,后者称为前者的并发症,并发症一般存在伴随性及偶然性的特点,并不是所有及原始疾病均会产生并发症。
医疗纠纷鉴定中,一般将并发症分为三种,可预见可避免,可预见难以避免,不可预见亦不可避免的并发症。
医院的诊疗行为要尽到与其诊疗水平及当地的医疗水平相一致的诊疗及注意义务。
对可预见可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机构不能免责,要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患者发生并发症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是否遵循医学标准,对并发症尽到应有的预见及防范义务,也就是是否尽到与其诊疗水平及当地的医疗水平相一致的诊疗及注意义务。
对于可预见难以避免和不可预见亦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一般认为属于医疗意外,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如果按医院难以预见,或即使能够预见,但难以防范该并发症的发生,不应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
参考资料:
1.《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
手术是治疗肠梗阻的一项重要措施。手术适应证:①绞窄性肠梗阻;②肿瘤所致的肠梗阻;③肠扭转、肠套叠,巨大粪石引起的肠梗阻;④腹内、外疝所致的肠梗阻;⑤先天性肠道畸形引起的肠梗阻;⑥经24~48小时非手术治疗症状不缓解的病人。无腹部手术史及炎症史的机械性小肠梗阻,经非手术治疗无缓解时,有可能是较为隐蔽的内疝,应及早手术。手术目的是解除梗阻、去除病因。